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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市政設施建設文明施工服務標準

發布時間:2015-07-02 09:45:00作者:濟南熱力

  濟南市市政設施建設文明施工服務標準

  第一章 總則

  1.1為規范市政設施建設行為,保障社會公眾權益,促進市政建設過程中的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提高市政設施建設服務水平,特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濟南市主城區內市政設施建設工程以及相關的附屬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設施的維修養護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設施的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監督管理。

  1.3 市政設施建設文明施工堅持以人為本,利民、便民、不擾民,全員參與、全程實施的原則。

  1.4規范性引用文件

  JGJ46-20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規范

  GB 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

  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濟南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若干規定

  濟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規定

  濟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第二章 技術標準

  市政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技術要求,應遵循以下標準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GB 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

  JGJ46-20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規范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三章 服務標準

  3.1 工程公告

  3.1.1施工單位應當在擬建設工程的醒目位置設置工程規劃公示和在報刊登報公示。

  3.1.2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沿線單位和居民發放告知書,在施工現場進出口處醒目位置設置LED顯示屏、公示牌、告知牌等施工標牌,并注明以下內容:

  (1)施工單位簡介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監督電話;

  (2)工程概況;

  (3)施工現場平面圖;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與監理單位名稱;

  (5)便道、便橋、車輛及行人繞行線路;

  (6)工程內容、工期安排及施工組織;

  (7)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3.1.3施工過程中如遇有管線需要遷移或施工過程中合口,由管線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示。

  3.1.4 因特殊情況工期延長的,須及時公告,說明原由及相應的臨時措施。

  3.1.5施工現場應設立監督電話和服務信箱以便市民及時了解工程進展和施工過程中的難點及疑點。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與作業人員對于市民的質詢應給予積極的回應,并使用文明用語。

  3.2 交通疏導

  3.2.1過往行人和車輛密集的路橋施工時,要與當地交警部門協商制定交通示意圖,并做好交通疏導與公示,交通疏導距離一般不少于50米。疏導交通時應考慮市民的心理,進行耐心解釋。

  3.2.2半封閉交通施工的路段,要留有保證通行的車行道和人行道。封閉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種車輛和沿線單位車輛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

  3.2.3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應設置安全的便道、便橋。施工中產生的溝、井、槽、坑應設置防護裝置和警示標志及夜間警示燈。便道、便橋和防護裝置應滿足安全需求。如遇惡劣天氣應設專人值班,確保行人及車輛安全。

  3.2.4工程建設基本完工可臨時通車的,須保障道路的功能設施相對完善,并做好相應的交通安全維護措施,保障車輛與行人安全出行。

  3.3 圍擋防護

  3.3.1 施工單位應當采用環保型裝配式彩鋼板,在施工現場周邊連續設置圍擋,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圍擋要整齊、美觀、牢固,統一標志。標識出現殘缺時,應及時更換。

  3.3.2 出入口及道路轉彎處應設可透視圍擋(透明圍擋應設置警示標志)或小型圍擋,保證視線良好。

  3.3.3 對在臨街及居民區、商業區、學校等人口集中區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體,應當采用密目安全網全封閉防護。

  3.3.4 溝槽、基坑、腳手架等外邊緣防護采用鋼管護欄或小圍擋,圍護要嚴密牢固,夜間懸掛紅燈示警。

  3.3.5 因特殊情況不能斷絕交通或者進行圍擋的,通行道與作業面之間應當設立隔離欄(索)。

  3.4 有序施工

  3.4.1 做好施工進度計劃、優化方案,制定合理總工期目標、節點目標;科學組織,合理安排,建立進度考核機制,保證施工有序。

  3.4.2 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

  3.4.3 施工現場搭建臨時設施、放置建設材料及設備,應合理有序,不得隨意設置或亂堆亂放。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定點堆放,及時清運,嚴禁向外揚棄。

  3.4.4 施工現場的工地地面、進出口,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設專人負責清掃保潔。

  3.4.5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供、排水設施,施工場地不得積水,輸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應當進行沉淀處理,未經沉淀處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設施。

  3.4.6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建設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維護、管理工作。

  3.4.7 針對特殊時段、特殊地段、特殊天氣、特殊環境等制定專項進度保證措施,在保證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技術縮短工期;

  3.4.8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1個星期內清理施工現場,拆除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余料及其他廢棄物。

  3.5 降噪減塵

  3.5.1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標準,制定防治施工揚塵、固體廢棄物污染及噪音控制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納入建設工程施工方案一并實施。

  3.5.2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施工的,須采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午間12時至14時、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中高考期間按考期臨時規定施工)不得施工作業,因搶修、搶險作業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在此時段內連續作業的須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

  3.5.3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噪聲和振動應當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中規定的限值。

  3.5.4 施工現場須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有效措施:

  (1)建設工程的棄土、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設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場地,由專人負責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2)裝卸散裝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拋撒;

  (3)對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應當進行圍擋,易起揚塵的材料要進行嚴密覆蓋,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4)施工車輛運送建設工程棄土、垃圾及易產生揚塵的散裝材料時,應當對所運送的材料進行覆蓋封閉,對車輛的車輪和槽幫進行沖洗或清掃,按照規定線路行駛,不得撒落。

  (5)每天定時對易產生揚塵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3.5.5 禁止在施工現場露天熔化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3.6 地下管線保護

  3.6.1 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由設計、項目管理、監理、各專業管線單位和施工單位參加的管線交底會議。管線責任單位應將管線的性質、走向、埋深、管徑以及管線的變化情況向施工單位交底清楚。

  3.6.2 施工單位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時,要從現狀管線保護角度考慮方案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地下管線安全保障體系,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3.6.3 施工單位對已查明的地下管線,在施工現場應做好醒目的警示標志;對于埋設較淺,受到重壓會有危險的管線,還應采用設置警戒線的方式禁止一切重型機械通過。

  3.6.4 機械開挖路槽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謹慎作業,并隨時檢查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3.6.5 施工單位對現場地下管線埋設情況不明確時,或發現圖示管線位置、走向與實際不符合時,須及時與有關管線單位溝通,未探明前不得野蠻施工。

  3.6.6 當出現意外事故時,施工單位要及時保護事故現場,立即通知管道維修單位到現場搶修,必要時提請交警封閉過往交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人員傷害。

  3.7 安全生產

  3.7.1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標識。

  3.7.2 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和建設物資的搭建與存放,須符合防火、防洪、防風、防爆的要求。易燃易爆品和電氣設施,應采取特別的安全防護措施。

  3.7.3 工地上較高的建(構)筑物、臨時設施及重要庫房均應加設避雷裝置。

  3.7.4 臨時設施(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設置明顯,保持進出口暢通。

  3.7.5 各類檢查井口要用預制蓋板或井蓋覆蓋牢固。

  3.7.6 進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特種作業人員按照標準配備并佩戴防護用品。

  3.7.7 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定期檢查,保證現場的消防設施齊全、有效,及時消除隱患。

  第四章 管理標準

  4.1市政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市政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作業、環境保護、檢查考評、應急處置等責任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標準化作業,強化優質服務,保證市政設施建設的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

  4.2市政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技能教育、文明施工培訓,提高市政設施建設的服務水平。

  4.3市政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對市政設施建設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及時解決有關服務質量問題。

  4.4 市政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完善信息反饋及投訴機制,設立服務熱線,積極受理對施工擾民、影響環境、危及人身安全及其他違反文明施工規定行為的投訴。

  4.5施工單位違反本標準的,嚴格按照《濟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規定》中的罰則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濟南市市政設施建設文明施工服務標準

  第一章 總則

  1.1為規范市政設施建設行為,保障社會公眾權益,促進市政建設過程中的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提高市政設施建設服務水平,特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濟南市主城區內市政設施建設工程以及相關的附屬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設施的維修養護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設施的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監督管理。

  1.3 市政設施建設文明施工堅持以人為本,利民、便民、不擾民,全員參與、全程實施的原則。

  1.4規范性引用文件

  JGJ46-20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規范

  GB 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

  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濟南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若干規定

  濟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規定

  濟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第二章 技術標準

  市政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技術要求,應遵循以下標準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GB 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

  JGJ46-20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規范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三章 服務標準

  3.1 工程公告

  3.1.1施工單位應當在擬建設工程的醒目位置設置工程規劃公示和在報刊登報公示。

  3.1.2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沿線單位和居民發放告知書,在施工現場進出口處醒目位置設置LED顯示屏、公示牌、告知牌等施工標牌,并注明以下內容:

  (1)施工單位簡介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監督電話;

  (2)工程概況;

  (3)施工現場平面圖;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與監理單位名稱;

  (5)便道、便橋、車輛及行人繞行線路;

  (6)工程內容、工期安排及施工組織;

  (7)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3.1.3施工過程中如遇有管線需要遷移或施工過程中合口,由管線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示。

  3.1.4 因特殊情況工期延長的,須及時公告,說明原由及相應的臨時措施。

  3.1.5施工現場應設立監督電話和服務信箱以便市民及時了解工程進展和施工過程中的難點及疑點。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與作業人員對于市民的質詢應給予積極的回應,并使用文明用語。

  3.2 交通疏導

  3.2.1過往行人和車輛密集的路橋施工時,要與當地交警部門協商制定交通示意圖,并做好交通疏導與公示,交通疏導距離一般不少于50米。疏導交通時應考慮市民的心理,進行耐心解釋。

  3.2.2半封閉交通施工的路段,要留有保證通行的車行道和人行道。封閉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種車輛和沿線單位車輛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

  3.2.3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應設置安全的便道、便橋。施工中產生的溝、井、槽、坑應設置防護裝置和警示標志及夜間警示燈。便道、便橋和防護裝置應滿足安全需求。如遇惡劣天氣應設專人值班,確保行人及車輛安全。

  3.2.4工程建設基本完工可臨時通車的,須保障道路的功能設施相對完善,并做好相應的交通安全維護措施,保障車輛與行人安全出行。

  3.3 圍擋防護

  3.3.1 施工單位應當采用環保型裝配式彩鋼板,在施工現場周邊連續設置圍擋,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圍擋要整齊、美觀、牢固,統一標志。標識出現殘缺時,應及時更換。

  3.3.2 出入口及道路轉彎處應設可透視圍擋(透明圍擋應設置警示標志)或小型圍擋,保證視線良好。

  3.3.3 對在臨街及居民區、商業區、學校等人口集中區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體,應當采用密目安全網全封閉防護。

  3.3.4 溝槽、基坑、腳手架等外邊緣防護采用鋼管護欄或小圍擋,圍護要嚴密牢固,夜間懸掛紅燈示警。

  3.3.5 因特殊情況不能斷絕交通或者進行圍擋的,通行道與作業面之間應當設立隔離欄(索)。

  3.4 有序施工

  3.4.1 做好施工進度計劃、優化方案,制定合理總工期目標、節點目標;科學組織,合理安排,建立進度考核機制,保證施工有序。

  3.4.2 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

  3.4.3 施工現場搭建臨時設施、放置建設材料及設備,應合理有序,不得隨意設置或亂堆亂放。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定點堆放,及時清運,嚴禁向外揚棄。

  3.4.4 施工現場的工地地面、進出口,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設專人負責清掃保潔。

  3.4.5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供、排水設施,施工場地不得積水,輸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應當進行沉淀處理,未經沉淀處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設施。

  3.4.6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建設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維護、管理工作。

  3.4.7 針對特殊時段、特殊地段、特殊天氣、特殊環境等制定專項進度保證措施,在保證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技術縮短工期;

  3.4.8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1個星期內清理施工現場,拆除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余料及其他廢棄物。

  3.5 降噪減塵

  3.5.1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標準,制定防治施工揚塵、固體廢棄物污染及噪音控制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納入建設工程施工方案一并實施。

  3.5.2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施工的,須采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午間12時至14時、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中高考期間按考期臨時規定施工)不得施工作業,因搶修、搶險作業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在此時段內連續作業的須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

  3.5.3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噪聲和振動應當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中規定的限值。

  3.5.4 施工現場須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有效措施:

  (1)建設工程的棄土、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設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場地,由專人負責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2)裝卸散裝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拋撒;

  (3)對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應當進行圍擋,易起揚塵的材料要進行嚴密覆蓋,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4)施工車輛運送建設工程棄土、垃圾及易產生揚塵的散裝材料時,應當對所運送的材料進行覆蓋封閉,對車輛的車輪和槽幫進行沖洗或清掃,按照規定線路行駛,不得撒落。

  (5)每天定時對易產生揚塵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3.5.5 禁止在施工現場露天熔化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3.6 地下管線保護

  3.6.1 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由設計、項目管理、監理、各專業管線單位和施工單位參加的管線交底會議。管線責任單位應將管線的性質、走向、埋深、管徑以及管線的變化情況向施工單位交底清楚。

  3.6.2 施工單位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時,要從現狀管線保護角度考慮方案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地下管線安全保障體系,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3.6.3 施工單位對已查明的地下管線,在施工現場應做好醒目的警示標志;對于埋設較淺,受到重壓會有危險的管線,還應采用設置警戒線的方式禁止一切重型機械通過。

  3.6.4 機械開挖路槽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謹慎作業,并隨時檢查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3.6.5 施工單位對現場地下管線埋設情況不明確時,或發現圖示管線位置、走向與實際不符合時,須及時與有關管線單位溝通,未探明前不得野蠻施工。

  3.6.6 當出現意外事故時,施工單位要及時保護事故現場,立即通知管道維修單位到現場搶修,必要時提請交警封閉過往交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人員傷害。

  3.7 安全生產

  3.7.1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標識。

  3.7.2 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和建設物資的搭建與存放,須符合防火、防洪、防風、防爆的要求。易燃易爆品和電氣設施,應采取特別的安全防護措施。

  3.7.3 工地上較高的建(構)筑物、臨時設施及重要庫房均應加設避雷裝置。

  3.7.4 臨時設施(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設置明顯,保持進出口暢通。

  3.7.5 各類檢查井口要用預制蓋板或井蓋覆蓋牢固。

  3.7.6 進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特種作業人員按照標準配備并佩戴防護用品。

  3.7.7 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定期檢查,保證現場的消防設施齊全、有效,及時消除隱患。

  第四章 管理標準

  4.1市政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市政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作業、環境保護、檢查考評、應急處置等責任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標準化作業,強化優質服務,保證市政設施建設的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

  4.2市政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技能教育、文明施工培訓,提高市政設施建設的服務水平。

  4.3市政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對市政設施建設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及時解決有關服務質量問題。

  4.4 市政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完善信息反饋及投訴機制,設立服務熱線,積極受理對施工擾民、影響環境、危及人身安全及其他違反文明施工規定行為的投訴。

  4.5施工單位違反本標準的,嚴格按照《濟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規定》中的罰則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5.1 市政設施建設各單位除執行本標準外,尚需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標準、規范。

  5.2各市政設施建設主體及施工單位應以本標準為基礎,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的服務標準,建立健全自我評價體系和內部管理體系。

  5.3本標準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5.4本標準解釋權歸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

  5.1 市政設施建設各單位除執行本標準外,尚需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標準、規范。

  5.2各市政設施建設主體及施工單位應以本標準為基礎,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的服務標準,建立健全自我評價體系和內部管理體系。

  5.3本標準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5.4本標準解釋權歸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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